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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医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产科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
2022-10-17
来源:
长沙市医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产科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中瑞华建工程项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受长沙市医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就长沙市医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产科设备采购项目(招标编号:ZR-QGH20220904)进行国内公开招标,企业自筹资金,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邀请合格的投标人参与投标。
1.招标内容:
1.1 长沙市医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产科设备采购项目
1.2 招标预算:220000元。(投标人须对清单内所有产品进行投标,不得进行选择性投标,否则将做无效投标处理。本项目只确定壹名中标人。)
1.3 交货期:中标人收到使用方书面通知函后_15_日内交货到甲方指定地点。(第五章另有规定的,按第五章规定执行)
1.4 交货地点:长沙市第四医院(滨水新城院区)
2.投标人资格要求:
2.1 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法人登记证书)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扫描件;
2.2 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险费、财务报告的证明材料:提交《投标人资格承诺函》;
2.3 法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扫描件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扫描件。
2.4所投设备若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必须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第三类医疗器械必须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适用于代理商投标)
2.5所投设备若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必须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适用于投标产品为自行生产)
2.6所投设备若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必须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对应的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或医疗器械注册证;
2.7所投的设备不是投标人自己制造的,投标人须提供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书;同一制造商对同一品牌的设备产品只能授权一家代理商参加投标,同一品牌的设备产品制造商与代理商不得同时投标;
2.8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
2.9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2.10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3.招标文件的获取
3.1 获取方式:投标人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一套到招标代理公司办理报名登记手续后购买标书。
3.2 获取时间:2022年10月17日起至2022年10月24日止(每天9:00-12:00,14:00-17:00,北京时间)在中瑞华建工程项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206号锦绣华天商务楼A座12B层购买。招标文件售价400元/份,售后一概不退。
4.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4.1投标截止:2022年11月8日14:30时(北京时间)止。
4.2开标时间:2022年11月8日14:30时(北京时间)。
4.3开标地点:中瑞华建工程项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开标室,地址: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206号锦绣华天商务楼A座12B层。
4.4投标文件于投标现场递交至中瑞华建工程项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开标室,逾期收到或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不予接收。
5.投标保证金
5.1递送投标文件前,投标人须交付投标保证金:人民币2200元。
5.2缴纳时间:2022年11月8日14:30时(北京时间)前(含),以银行到账回单为准。
5.3缴纳方式:银行转账、银行电汇、银行汇票或网银转账,从投标人基本账户一次性足额提交到如下投标保证金账户。
账户名:中瑞华建工程项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政府采购保证金专户
开户行:交通银行长沙八一路支行
账 号:4316 5900 0018 0100 2028 0
未按时足额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长沙医疗健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官网(http://www.csyltz.cn/)、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index.shtml)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标人:长沙市医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麓云路268号梅溪湖创新中心14楼
联系人:钟女士
联系方式:0731-88508333
招标代理机构:中瑞华建工程项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地址: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206号锦绣华天商务楼A座12B层
联系人:刘炼、王雅欣
联系电话:0731-85178008
8.监管部门:
本次招标项目监管部门为长沙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机关纪委与长沙医疗健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纪检监察室,联系方式:0731-88508333。
9.其他说明: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投标文件要求签订合同提出弃标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